内 容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注册登记 |
联系电话 | 0917-8073237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51号宝鸡市陈仓区政务服务中心(区集中安置办公楼1楼东) |
发布时间 | 2018-06-12 17:28:53 |
申请条件 |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 |
办理材料 | 1.陈仓区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开办)申请表;2.陈仓区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3.陈仓区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换发)申请表; 4.陈仓区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补发)申请表;5.营业执照复印件6.开办者身份证复印件;6.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 7.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点,生产技术操作规范;8.食品市场加工小作坊生产设备一览表;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一览表; 1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一览表; 11.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2.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目录;13.生产场地租赁合同或者生产场地所有权证明材料; 14.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15.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16.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审批表;1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
办理依据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本行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德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集中场所的规划以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设区德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及其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与服务等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德监督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证的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为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 |
办理部门 |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